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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業權價值評估收益途徑
收益途徑是基于預期收益原則和效用原則,通過計算待估礦業權所對應的礦產資源儲量開發獲得預期收益的現值,估算待估礦業權價值的技術路徑。
收益途徑的基本原理是“以利求本”,即通過預測礦業權產生的未來收益,將其資本化或折現,得出產生該收益的資本,即礦業權價值。因此,收益途徑涉及的最重要的三個參數是預期收益、預期收益年限和折現率。預期收益,是礦業權所對應礦產資源儲量開發所獲得的歸屬礦業權的收益額,預期收益一般以凈現金流量(剩余凈現金流量)、銷售收人、凈利潤等指標來表示,以此為基礎構成了不同的具體評估方法。預期收益年限,是指礦業權所對應礦產資源儲量開發的收益年限。折現率,是指將預期收益折算成現值的比率。折現率與收益口徑密切相關。
收益途徑常用的具體評估方法有折現現金流量法、收入權益法、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折現剩余現金流量法、剩余利潤法。
二、折現現金流量法
(一)基本原理
折現現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Flow,DCF)是將未來經濟壽命期內礦產資源開發產生的凈現金流量歸屬礦業權的部分按折現率折現,計算出礦業權價值的一種收益途徑評估方法。
(二)評估模型
(4-1)
式中:P為礦業權評估價值;CI為年現金流入量(+),包括銷售收入、回收固定資產凈殘(余)值、回收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攤余值、回收增值稅抵扣額、回收流動資金;CO為年現金流出量(-),包括后續地質勘查投資、固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投資、其他資產投資、更新改造資金(含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更新投資)、流動資金、經營成本、銷售稅金及附加、企業業所得稅。(CI-CO)為年凈現金流量,即現金流入量-現金流出量;i為折現率;t為折現期期時間序號(t=0,1,2,…,n;t=0僅指評估基準日);n為評估計算期。
(三)適用范圍
(1)適用于擬建、在建、可改(擴)建、生產礦山的采礦權價值評估。
(2)適用于詳查及以上勘查階段的探礦權價值評估。
(3)適用于賦存穩定的沉積型大中型礦床的普查探礦權價值評估。
(四)前提條件
(1)具備一定數量、可靠性的礦產資源儲量。
(2)具礦資開發利方案、礦山設計等技術經濟文件資料或在開發。
(3)礦產開發未來收益指標能夠預計并量化。
(4)礦產開發未來風險可以預計并量化
(五)操作步驟
(1)根據評估對象與范圍,分析、確定、估算可采儲量。
(2)產品案與生產能力,估算礦山服務年限,確定評估計算服務限。
(3)分析確定與產品方案口徑相一致的開發利用技術經濟參數或指標。
(4)依據評估模型進行評定估算。
(六)注意事項
(1)折現現金流量法涉及的評估參數,根據礦業權價值評估準則,在明確其含義、分析其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合理確定。
(2)現收固定資凈殘(余),為固定資產殘(余)值扣除變現費用后的凈殘值和剩余凈值。
(3)現金流出量項,不含評估基準日前發生的地質勘查投資、繳納的礦業權價款或交易價格及其相關費用等支出項目。
(4)折現系數[1/(1+i)。中t的計算。當評估基準為年末日時,下一凈現金流量折現到年初。例如,評估基準日為2015年12月31日,評估基準日t=0,2016年t=1;當評估基準日不為年末時,當年凈現金流量折現到評估基準日。例如,評估基準日為2015年9月30日,評估基準日t=0,2015凈金流量折現到評估基準日,t=3/12,2016 年,t=1+3/12,依此推算。
三、收入權益法
(一)一般原理
收入權益法,是基于銷售收入能夠體現礦業權價值的基本原理,間接估算礦業權價值的方法。具體通過礦業權權益系數對銷售收人現值進行調整得出礦業權價值。
礦業權權益系數反映礦業權評估價值與銷售收人現值的比例關系,包含收益途徑的全部內涵。
(二)評估模型
(4-2)
式中:P為礦業權評估價值;SI為銷售收入;K為礦業權權益系數;i為折現率;t為折現期序號(t=0,1,2,…,n;t=0僅指評估基準日為年末);n為評估計算期。
(三)適用范圍
(1)適用于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和礦山生產規模均為小型的且不具備采用其他收益途徑評估方法條件的采礦權價值評估。
(2)適用于服務限較短的擬建、改(擴)建及生產礦山采礦權價值評估。
(3)適用于資源接近枯竭的剩余服務年限小于5年的大中型礦山的采礦權價值評估。
(4)適用于詳查及以上查階段且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探礦權價值評估。
(四)前提條件
(1)預期收入可以預測。
(2)預期收益年限可以算或確定。
(3)礦業權權益系數可以合理反映待估礦業權價值與銷售收入現值的關系。
(五)操作步驟
(1)分析確定評估利用資源儲量、開發技術指標,估算可采儲量、礦山服務年限,確定評估計算服務年限。
(2)分析確定產品方案及其對應的產品價格。
(3)分析確定礦業權權益系數。
(4)依據評估模型進行評定估算。
(六)注意事項
(1)評估采用的產品價格應與實際的產品方案相一致。原礦、精礦和金屬產品對應不同的礦業權權益系數。
(2)評采用的產品價格應為出廠價。
(3)發段質構造雜程度、礦體埋深、開采方式、開采技術條件、礦山選冶(洗選)加工難易后確定。
(4)考慮后續勘查期、建設期,也不考慮試產期,按產生產能力計算。折現現金流量法和收入權益法是礦業權價值評估中常用的收益途徑評估方法。
四、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
(一)基本原理
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是按照預期收益原則和效用原則,基于兩個特定假設的一種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一個假設是地質勘查程度較低的穩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積礦產,根據已有較少的礦產地質信息估算的資源儲量大致可靠;另一個假設是可以預測其未來收益,可以用折現現金流量法估算其價值。
其基本思想是:①任何礦床未經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其資源儲量的可靠性是很低的。②未經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資源儲量可靠性低,但可以通過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調整,體現因礦產地質信息較少而導致資源儲量可靠性不足的風險,即“折現率之外再考慮風險”的模式體現礦業權價值。
其基本途徑是:①根據探礦權對應的勘查區的毗鄰區礦產勘查開發情況,采用折現現金流量法估算出評估對象的基礎價值;②采用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進行調整,得到探礦權評估價值。
折現現金流量法估算評估對象基礎價值,是將礦產資源開發經濟壽命期內各年的凈現金流量,以與凈現金流量口徑相匹配的折現率,折現到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之和,得到礦業權評估價值。其中,折現率包含無風險報酬率和風險報酬率,礦產開發投資報酬包含在折現率中。
(二)評估模型
(4-3)
式中:P為探礦權評估價值;P.為探礦權基礎價值;R為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
(三) 適用范圍
適用于賦存穩定的沉積型大中型礦床中普查階段勘查程度較低的探礦權價值評估。
(四)前提條件
(1)區域內礦層的層位和厚度基本穩定,評估對象是毗鄰區礦床的延伸部分,或者與毗鄰區已開發礦產具有相同的成礦地質環境。
(2)對周成地質背景相同已開展過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開發的礦山,有可利用的相關地質信息及其實際或設計的開發利用相關技術和經濟指標與參數。
(3)較程度的或已開發的礦山類比,可預測勘查區未來礦山生產經營的可能收益。
(4)通過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對風險要素的分析和類比,初步預測、量化并最大限度地表征進一步勘查開發可能的風險因素。
(五)操作步驟
(1)根據評估對象與范圍,分析、確定、估算可采儲量。
(2)確定產品方案與生產能力,估算礦山服務年限,確定評估計算服務年限。
(3)分析確定與產品方案口徑相一致的開發利用技術經濟參數或指標。
(4)分析確定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
(5)依據評估模型進行評定估算。
(六)注意事項
(1)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是針對地質勘查程度較低的穩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積礦產的探礦權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2)考慮勘查類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間距及對礦體的控制程度,并比照現行地質勘查規范綜合確定。
(3)計算確定評估利用可采儲量時,對于各種資源量應在對項目經濟做合理性分析后分類處理,屬技術經濟可行的各種資源量全部參加評估計算,不使用“可信度系數”進行折算。
(4)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反映因地質勘查工作程度不足導致的地質可靠性低、開發風險高等,一般通過對地質、采礦、選礦等因素進行半定量分析確定。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取值,由地質礦產等專業技術人員在分析地質勘查報告所反映的各風險要素標志的基礎上,根據《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中的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表,通過論證、評判后歸類取值。也可采用由3~5名地質和采礦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評判賦值,求取平均值方式確定。
(5)當評估對象范圍較小,區內資源儲量較少,規劃生產能力為小型,難以采用折現現金流量法計算探礦權基礎價值時,可采用其他方法估算探礦權基礎價值。
五、折現剩余現金流量法
(一)一般原理
折現剩余現金流量法,即DRCF法(DiscountedRemainedCash Flow),是將礦業權所對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作為現金流量系統,將評估計算年限內各年的凈現金流量,逐年扣減與礦產資源開發收益有關的開發投資合理報酬后的剩余凈現金流量,以與剩余凈現金流量口徑相匹配的折現率,折現到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之和,作為礦業權價值。
(二)計算公式
(4-4)
式中:P為礦業權評估價值;CI為年現金流量;CO為年現金流出量;I為與礦產資源開發收益有關的開發投資合理報酬;i為折現率;為年號t=1,2,,n;t=0僅指評估基準日為年末);n為評估計算年限。
六、剩余利潤法
(一)一般原理
剩余利潤法是通過估算待估礦業權所對應礦產資源開發各年預期利潤,扣除開發投應得利潤之后的剩余凈利潤,按照與其相匹配的折現率,折現到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之和作為礦業權價值。
(二)計算公式
(4-5)
式中:P為礦業權評估價值;E為年凈利潤(凈利潤=銷售收入-總成本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E;為開發投資利潤(E;=當年資產凈值x投資利潤率);(E-E;),為第 t年的剩余利潤額;i為折現率;t為年序號(t=1,2,…,n);n為評估計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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